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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保定银行客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用,履行社会责任,我行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工作要求,积极推进存量个人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工作。自2023年9月25日起,我行将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与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客户就贷款执行利率进行协商调整,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贷款”),属于本次存量住房贷款利率调整范围。
(一)2023年8月31日前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住房贷款。
(二)2023年8月31日前贷款发放或签订合同时,不符合首套住房标准,但当前借款人实际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存量住房贷款。
(三)原则上应为按期足额偿还本息的正常类住房贷款,如贷款当前逾期欠息,可在归还积欠的住房贷款本息后申请调整利率。
二、调整规则
(一)参照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
2023年8月31日前(含)已发放的住房贷款,调整后的利率均按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利率执行。
(二)参照人行基准利率定价或执行固定利率的贷款
参照人行基准利率定价或执行固定利率的贷款,先转换为采用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在转换后按上述规则调整执行;若仍选择继续参照人行基准利率定价或执行固定利率,则本次不调整。
(三)如贷款当前执行利率已经低于或等于按上述各情形调整后的利率水平,则不进行调整。您在我行的存量住房贷款是否符合调整范围,可咨询原贷款经办机构(联系方式附后)。
三、调整方式及时间
根据《通知》要求,本次调整可采取新发放贷款置换或协商变更合同利率方式,两种方式调整后的利率水平一致。本着让客户更方便、操作更简洁、服务更高效的原则,我行拟采取协商变更合同利率方式:
(一)我行批量调整
对于符合原贷款发放时执行所在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且当前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存量住房贷款,我行将按上述调整规则统一批量调整贷款利率,无需客户单独提出申请。如客户不同意由我行批量调整,或有其他特殊需求的可联系原贷款经办机构。
(二)客户主动申请
以下情形,需要客户主动向我行提出申请,经我行审核确认后按上述调整规则调整贷款利率:
1.原贷款发放时执行非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标准的,如当前符合房屋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需由客户向我行主动申请利率调整并线下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等,经我行审核符合条件后按上述调整规则调整贷款利率。
2.逾期贷款归还积欠本息的存量住房贷款,需由客户向我行主动申请利率调整,经我行审核符合条件后按上述调整规则调整贷款利率。
3.参照人行基准利率定价或执行固定利率的存量住房贷款,需由客户向我行主动申请利率调整,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9〕第30号相关要求转换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经我行审核符合条件后再按上述调整规则调整贷款利率。
上述需客户主动提出调整申请的情形,我行将自9月25日起受理,具体线下受理渠道、办理流程等请详询原贷款经办机构,对于审核通过的业务我行将予以调整。以上利率调整完成后,将于生效当日起按新利率水平执行,生效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四、温馨提示
(一)本次存量住房贷款利率调整我行不收取任何费用,请不要相信非我行人员涉及费用收取的电话或短信。
(二)本次存量住房贷款利率调整不支持跨行置换,请以本行官方渠道公告为准,勿相信不实信息。
(三)如有疑问或对于调整后的利率有异议,请咨询原贷款经办机构或我行客户服务热线0312-96368。
衷心感谢您长期以来对保定银行的大力支持。
保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