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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直隶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更好地为持卡人提供用卡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保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定银行)直隶借记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均须遵守此章程。
第二条 直隶借记卡由保定银行发行,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其他指定国家或地区使用。
第三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并符合保定银行发卡条件的个人均可凭符合国家实名制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银行申领直隶借记卡,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可领卡。
第四条 直隶借记卡是保定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现代化金融支付工具,根据卡片交易介质的不同,分为纯磁条卡、纯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以下纯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简称借记IC卡)。
第五条 纯磁条卡为长期有效。借记IC卡有效期最长为十年,有效期以卡面指定日期为准。有效使用期届满前,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换领手续。
第六条 直隶借记卡主卡持卡人原则上仅可为其直系亲属申领附属卡。主卡持卡人授权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主卡活期主账户的资金,并有权向银行申请取消附属卡。
第七条 纯磁条卡和借记IC卡主账户为个人结算账户,不得透支。主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并由保定银行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借记IC卡在纯磁条借记卡基础上增设电子现金账户。电子现金账户不得透支,不计付利息,不挂失,不能用于提取现金。
第八条 借记IC卡电子现金交易不设交易密码,凡使用借记IC卡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
第九条 持卡人可凭卡和密码在特约商户消费结算,可在保定银行营业网点或通过自助设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和移动银行等电子渠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存取现金、转账汇款和投资理财等金融交易。取现、转账及消费结算的最高限额以保定银行对外公布的标准为准。借记IC卡电子现金交易不使用密码,电子现金最高余额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最高限额。
第十条 持卡人通过自助设备办理转账业务,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个人通过自助设备转账的,保定银行在受理24小时后进行资金划转。转账受理24小时内,持卡人可以通过保定银行营业网点柜面、自助设备或客服电话申请转账撤销。
第十一条 持卡人通过网上银行或移动银行办理的延时转账业务,保定银行在受理24小时后办理资金转账。转账受理24小时内,持卡人可以通过保定银行营业网点柜面、客服电话、网银或移动银行申请转账撤销。
第十二条 借记IC卡除纯磁条卡已有功能外,还具备电子现金支付功能和信息存储功能。
(一)电子现金支付功能:小额脱机消费、圈存、圈提、查询等功能。
(二)信息存储功能:记录持卡人的基础信息和相关行业应用信息。
第十三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直隶借记卡,卡片被盗或遗失,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卡片挂失分为口头挂失和书面挂失。持卡人可在保定银行营业网点或通过电话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口头挂失。口头挂失后,须在办理口头挂失申请之次日起五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在保定银行任意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否则口头挂失届时自动失效;持卡人未按保定银行规定办理挂失而造成的损失,保定银行不承担责任。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挂失生效前或挂失失效后持卡人因遗失直隶借记卡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保定银行不承担责任。持卡人办妥书面挂失手续后,可凭书面挂失申请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补办新卡手续。借记IC卡电子现金账户不可办理挂失手续,持卡人不能挂失所产生的资金损失风险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四条 持卡人遗忘直隶借记卡密码应凭卡片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保定银行任意营业网点书面申请密码重置。
第十五条 持卡人因卡片毁损、磁条消磁、到期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可持卡片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保定银行任意网点办理换卡手续。如借记IC卡芯片损坏无法读取时,电子现金余额以30天后脱机交易流水到账的结果为准。
第十六条 持卡人凭卡在自助设备上办理业务遇到吞卡时,可按该自助设备所属银行的规定,到指定网点办理领回手续。逾期未领的,持卡人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回保定银行办理挂失补卡手续,自助设备所属银行有权按规定程序处理被吞卡片。
第十七条 持卡人终止使用直隶借记卡时,应按保定银行有关规定办理销卡或销户手续。
第十八条 持卡人须妥善保管直隶借记卡和密码,直隶借记卡由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凡使用密码进行交易,保定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因持卡人保管不当、将卡片转借、交由他人使用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保定银行不承担责任。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对记载重要信息的交易记录,如存、取款客户回执、POS消费单据等,持卡人应注意妥善保管,避免遗失后被他人非法利用,造成资金损失。为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保定银行在发现持卡人的直隶借记卡存在被他人冒用、盗用和伪卡交易等使用风险时,有权暂时对该卡进行止付。持卡人发现上述情况的,应立即向保定银行核实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十九条 持卡人与商户之间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持卡人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向银行支付交易款项。
第二十条 持卡人通信地址、联系电话、手机号码等个人资料变更,应及时到保定银行办理变更手续。由于持卡人未能及时向保定银行提供正确资料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直隶借记卡各项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保定银行相关收费价格表,保定银行有权按规定标准收取各项服务费用。保定银行有权根据业务发展、系统升级等需要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修改或变动。保定银行将采取适当的方式对收费修改或变动内容提前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如客户拒绝修改,有权在公告规定的合理期限内选择是否继续使用直隶借记卡及相关服务,若客户在公告的收费变更或修改生效日期后仍继续使用直隶借记卡及相关服务,即视为客户同意并接受该变更或修订。若持卡人未支付有关费用,保定银行将有权中止提供相应服务。
第二十二条 保定银行通过自助设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或保定银行营业网点向持卡人提供账务查询等对账服务。持卡人对交易账务有疑义的,应在交易发生日起30日内(以自然日计算)提出查询申请,否则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 因供电、通讯等非保定银行原因导致直隶借记卡暂时无法使用时,保定银行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保定银行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本章程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持卡人的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第二十五条 因持卡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本章程的规定,保定银行有权终止其用卡权利,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直隶借记卡。
第二十六条 为满足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直隶借记卡相关服务的需要,持卡人同意发卡机构将其个人金融信息披露给提供服务所必须的第三方。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同意发卡机构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将持卡人的金融信息用于发卡机构其它产品和其它服务的交叉销售。
第二十八条 在办理直隶借记卡相关业务时,所收集、保存、使用个人金融信息各个工作环节,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遵循合法、合理原则,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信息或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信息。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非法使用、泄露、出售个人金融信息的员工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法律后果。
第三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保定银行总行制定,并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保定银行直隶借记卡章程》(保银发〔2017〕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