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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臂膀·存货质押贷款
● 是指我行为授信申请人办理的以我行能够接受的现有存货出质(可以是授信申请人出质或第三方出质)为授信条件的授信业务。我行通过与出质人以及物流监管方签订三方合作协议,物流监管方接受我行委托对货物进行有效监管,从而实现我行对质押存货的转移占有。
● 申请条件
授信申请人和出质人条件
(一)授信申请人应满足如下条件:
(1)售渠道畅通,销售能力较强,销售收入稳定;
(2)管理规范,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
(3)以往信誉和履约记录良好,无重大违约事项,未涉及任何未决争议和债权债务纠纷。
(二)出质人应满足如下条件:
(1)拥有符合质押货物条件的存货;
(2)能为拟出质的货物提供所有权归属出质人的证明材料(如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等);
(3)能出具愿意为授信申请人提供质押担保的相关材料;
(4)以往信誉和履约记录良好,无重大违约事项,未涉及任何未决争议和债权债务纠纷。
● 质押货物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权属清晰,出质人能提供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等权属证明材料证明其对质押货物具有所有权;
(二)具有相对稳定的物理、化学性质,在我行债权的诉讼时效及诉讼期间,该质押货物不会发生物理、化学变化;
(三)存在活跃的交易市场,可在该市场及时、经济、有效处置质押货物;或虽没有活跃的交易市场,但已落实质押货物的回购方或接收方;
(四)必须具有明确依据(如增值税发票、进口报关单、商检证明、公开市场报价等)确定其实际价值;否则必须由银行认可的权威机构对其进行评估,所需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五)以大宗生产资料为主(如钢材、有色金属、铁矿石、原油、成品油等),并且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质押的范围。授信申请人应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保证金账户。质押率(指授信敞口金额与质押货物价值的比值)不得超过60%。质押货物价值的确定遵循发票价值和当前货物交易市场价值孰低原则。经办支行应定期对监管方及质押货物进行核库。